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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内旅游合同
2010-5-15 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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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国内旅游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山西省国内旅游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全额旅游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山西省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应采用由山西省旅游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山西省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六、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组织出行, 并向旅游者提供被委托的旅行社旅游项目及服务承诺。旅游者同意的,应将被委托旅行社旅游项目及服务承诺视作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被委托的旅行社出现违约行为,仍由组团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如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八、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购物或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购物或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索取相关凭证。当旅游者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旅游者要求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旅行社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全部损失。
  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游者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并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经有认定权的部门认定后,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
  十、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一、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协议条款予以说明。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
2、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4、 甲方与乙方在行程中发生纠纷时,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不可抗力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地陪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擅自安排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行程中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6、甲乙双方在行程中发生纠纷,甲方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其他责任
1、对由于列车、航班、轮船、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对甲方作出真实的说明、提醒、劝戒、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乙方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
三、协 议 条 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方拟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订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时,应按约定交纳旅游费。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    号 _________(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 ______(附名单)
线路名称 ___________行程共计 ___晚____ 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游览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
用餐次数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标准___________。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________________。景点门票__________
保险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_____________。注明所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2、旅游费用与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
3、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4、(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 年 月 日时 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加入旅游团出发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甲方违约责任第一款、第1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5、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旅游咨询与投诉机构:
   山西省旅游局通讯地址:太原市平阳路17号  山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351)7325012
五、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山西省国内旅游合同一式两份,山西省国内旅游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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