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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布大宗旅游奖励细则,鼓励旅行社组团来山西旅游

发布时间:2012/5/11

 

      为拓宽山西旅游客源市场,鼓励省内外旅行社组团来晋旅游,今年,山西省将继续出资对大宗旅游接待进行奖励。昨日,省旅游局公布《2012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相关奖励条件和办法。

  据了解,《细则》根据《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办法》制定,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今年的大宗旅游接待奖励分旅游包机奖、旅游专列奖、大型省外旅行团奖3项,均必须满足同一家组团社委托,同一家地接社接待的条件。具体来讲,旅行社组织的包机或专列,从抵达机场或车站的时间开始算起到最终离开机场或车站,游客需在山西省境内连续停留满72小时以上。大型省外旅行团以交通工具抵离晋时间为准,旅行团须连续停留满72小时以上,不满72小时或不是连续停留满72小时的不予奖励。其中,旅游包机须在省内机场落地,旅游专列须停靠在省内火车站;单家旅行社一次组团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于特殊的大型入晋旅游团队,根据实际情况,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励。

  由省内地接社接待的,大宗旅游奖励由地接社提出奖励申请,省外旅行社自行安排接待服务的,由省外旅行社提出奖励申请。申请旅游奖励的省内旅行社需填写山西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申请表,并于旅行团抵晋前5日报送至所在市旅游局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至省旅游局。外省旅行社可直接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申请奖励的旅行社于团队离晋后15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旅游局。省旅游局于材料上报后30天内完成复审工作。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旅行社核算奖励金额,并通过“山西旅游数码港”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财政厅同意后兑现奖励。

  在查验、审核、公示过程中,如发现旅行社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据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同时取消该旅行社从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的申请资格。申请奖励的旅行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违反《旅行社条例》规定,有零负团费现象的;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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